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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民初15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以下简称农行常德分行)与被告刘凡平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刘凡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02民初153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武陵大道**号。负责人:蒋祁,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凌,男,该行职员。被告:刘凡平,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住常德市武陵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以下简称农行常德分行)与被告刘凡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常德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凡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农行常德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91046.72元,利息、滞纳金合计69642.77元(合计160689.49元,利息、滞纳金计算至2017年4月30日),以及自2017年4月30日起至被告偿清全部透支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及其他费用(利息从透支之日起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每期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8月刘凡平在农行常德分行申办网球白金卡一张(卡号:4637580004539577)用于透支消费,该卡信用额度为20万元,利息以透支金额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2014年12月起,刘凡平开始拒绝偿还透支款,致使该卡透支逾期。截至2017年4月30日,刘凡平共欠本息合计160689.49元。刘凡平所欠信用卡透支款项金额较大,其不依合同约定及时清偿信用卡透支款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滞纳金、违约金以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法律责任。请求依法裁决。刘凡平未应诉,亦未答辩。农行常德分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刘凡平未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农行常德分行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刘凡平于2011年8月在农行常德分行申办网球白金卡一张(卡号:4637580004539577)用于透支消费,该卡信用额度为20万元,利息以透支金额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2014年12月起,刘凡平开始拒绝偿还透支款,致使该卡透支逾期。截至2017年4月30日,刘凡平共欠本金91046.72元,利息、滞纳金合计69642.77元,合计160689.49元。农行常德分行遂诉至本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刘凡平在农行常德分行办理信用卡用于透支消费,后拒不偿还透支本息,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农行常德分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农行常德分行起诉时已将利息及滞纳金计算至2017年4月30日止,此后的利息及滞纳金应从2017年5月1日起开始计算。刘凡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符合缺席审判的法定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刘凡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91046.72元,利息、滞纳金合计69642.77元(利息及滞纳金计算至2010年4月30日止);并支付后续的利息、滞纳金(自2017年5月1日起至刘凡平偿清全部透支款项之日止,利息以本金91046.72元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每期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520元,由刘凡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国栋审 判 员  李 红人民陪审员  陈祥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周秋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