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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4执5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王秋菊申请执行王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秋菊,王朝霞,王士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4执508号申请人王秋菊。被执行人王朝霞。被执行人王士平。关于王秋菊申请执行王朝霞、王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内履行义务,但至今未履行,经查询,现该案被执行人王朝霞、王士平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我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7)豫0724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员  XX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袁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