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4执5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王秋菊申请执行王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秋菊,王朝霞,王士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4执508号申请人王秋菊。被执行人王朝霞。被执行人王士平。关于王秋菊申请执行王朝霞、王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内履行义务,但至今未履行,经查询,现该案被执行人王朝霞、王士平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我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7)豫0724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员 XX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袁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