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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民申16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赵丽侠与西安市新城区环北路社区居民委员会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丽侠,西安市新城区环北路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申16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丽侠。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市新城区环北路社区居民委员会。再审申请人赵丽侠因与被申请人西安市新城区环北路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环北居委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丽侠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双方具有劳动关系,由被申请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理由:1、居委会应当属于《劳动合同法》的用人单位;2、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提交意见称:申请人在车棚工作是其丈夫叫去帮工的,申请人丈夫管理车棚是自收自支,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这一事实有生效判决确认。二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居委会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规定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且赵丽侠和其夫王合骞共同看管车棚,所收取的停车费作为二人看管车棚的报酬,故赵丽侠与环北居委会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加之,王合骞诉环北居委会确认劳动关系一案,已经一审、二审、申请再审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赵丽侠要求确认其与环北居委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二审驳回赵丽侠之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丽侠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同惠会代理审判员  涂道勇代理审判员  罗红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竹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