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71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张立志与蔡加林、刘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志,蔡加林,刘有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7188号原告:张立志,男,197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委托代理人:郑丽钗,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加林,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刘有玲,女,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张立志为与被告蔡加林、刘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蔡加林、刘有玲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6月3日,被告蔡加林向原告张立志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并出具借条1份。被告蔡加林、刘有玲于2015年5月29日登记结婚。上述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加林、刘有玲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立志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3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32.50元,由被告蔡加林、刘有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吴良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章 骞?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