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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02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永彬申请执行颜永能等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彬,颜永能,王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02执74号申请执行人赵永彬,女,汉族。被执行人颜永能,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正,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0502民初4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颜永能、王正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颜永能、王正在2017年4月29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颜永能、王正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颜永能、王正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502民初4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丕易审判员  张 强审判员  姚新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吕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