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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民终34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楼建民与俞叶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楼建民,俞叶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34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楼建民,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俞叶峰,男,197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上诉人楼建民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7)浙0681民初9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楼建民收到限期预交上诉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楼建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方 艳审判员 刘红波审判员 葛继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缪洪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