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115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与张燕来、张丽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张燕来,张丽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1154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住所地:东阳市吴宁街道人民路88号。法定代表人:楼巧云,行长。委托代理人:樊安琪,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燕来,男,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张丽娅,女,198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与张燕来、张丽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陈剑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陈安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