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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3民初23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艾华伟与胡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华伟,胡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2319号原告:艾华伟,男,197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实际居住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锐,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良,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艾华伟诉胡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艾华伟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华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90元,减半收取2945元(原告已交纳),仍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施 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常宇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