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3民初23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艾华伟与胡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华伟,胡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2319号原告:艾华伟,男,197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实际居住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锐,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良,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艾华伟诉胡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艾华伟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华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90元,减半收取2945元(原告已交纳),仍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施 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常宇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