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民终27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石宪璋与被上诉人舒遵范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宪璋,舒遵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民终27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宪璋,男,1968年8月15日生人,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农民,现住盖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舒遵范,男,1974年12月5日生人,满族,辽宁省盖州市人,无业,现住盖州市村。上诉人石宪璋因与被上诉人舒遵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盖州市人民法院(2017)辽0881民初1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石宪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本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石宪璋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石宪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耿 丽审判员 杨 健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鹏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