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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26行审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耿马孟定得利绿色蔬菜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耿马孟定得利绿色蔬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云0926行审1号申请执行人: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住所地:耿马自治县公园路54号。法定代表人:童剑云,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耿马孟定得利绿色蔬菜有限公司,住所地:耿马自治县孟定镇河西村允坎组。法定代表人:王德友,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耿国土资环执罚字〔2016〕1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2015年12月13日,申请人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在进行土地巡查时发现耿马孟定得利绿色蔬菜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耿马自治县孟定镇河西村允坎组进行非农建设,执法巡查人员当即向耿马孟定得利绿色蔬菜有限公司发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耿马孟定得利绿色蔬菜有限公司未停止施工。申请人通过调查询问,于2016年10月31日决定对耿马孟定得利绿色蔬菜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土地案进行立案处理。并于2016年12月16日向耿马孟定得利绿色蔬菜有限公司送达了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及土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书中明确被处罚人有陈述和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但耿马孟定得利绿色蔬菜有限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6日向耿马孟定得利绿色蔬菜有限公司送达了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6月28日依照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向被执行人发出了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后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复议申请期限及起诉期限届满后,申请人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有权责令其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申请人是作出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主体。该处罚行为是申请人履行保护耕地的法定职责,符合促进耿马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公共利益的需要。该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强制执行。参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中严格执行裁执分离的通知》中确定的“裁执分离”精神,强制执行应由耿马自治县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耿国土资环执罚字〔2016〕1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金会审判员  罗壮子审判员  代凤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盒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