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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69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凤荣、胡中峰等与蒙城瑞沅新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荣,胡中峰,蒙城瑞沅新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6975号原告:王凤荣,女,1980年11月0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原告:胡中峰,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蒙城瑞沅新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蒙城县新城东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050193197C。法定代表人:曾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华,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王凤荣、胡中峰诉被告蒙城瑞沅新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原告王凤荣、胡中峰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凤荣、胡中峰负担。审判员  李廷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贾桃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