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4民初46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洋与阳光一百置业(辽宁)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洋,阳光一百置业(辽宁)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4668号原告:刘洋,女,199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阳光一百置业(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杨士乡科研村。组织机构代码:76006732-0。法定代表人:萧德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女,198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部员工,住沈阳市和平区。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洋诉被告阳光一百置业(辽宁)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洋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洋承担。审 判 长 付冬梅人民陪审员 陈 悦人民陪审员 熊丽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雪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