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8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锦屏县人民法院与申冬生刑事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屏县人民法院,申冬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8执184号申请执行人:锦屏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龙世德,院长。被执行人:申冬生,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锦屏县人民法院与申冬生罚金一案中,按本院2015年4月9日作出的(2015)锦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申冬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行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该判决书生效后,因申冬生未缴纳,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2日将该罚金2000.00元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申冬生因吸毒,现关押在锦屏县敦寨镇戒毒所,爱人与其离婚,子女由其母亲抚养,经四查家中无财产执行,家人也不愿意代为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申冬生因吸毒,现关押在锦屏县敦寨镇戒毒所,经四查家中无财产执行,对被执行人申冬生未缴纳的罚金2000.00元,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申冬生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再予以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光全审判员 黄光屏审判员 欧昌锦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书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