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执4505-4512、45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夏文、赵永红、李迁、刘文豪、仲建、余晓天、谢礼凯、卢俊佳、袁永桥与成都能创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文,赵永红,李迁,刘文豪,仲建,余晓天,谢礼凯,卢俊佳,袁永桥,成都能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4505-4512、4516号申请执行人夏文。申请执行人赵永红。申请执行人李迁。申请执行人刘文豪。申请执行人仲建。申请执行人余晓天。申请执行人谢礼凯。申请执行人卢俊佳。申请执行人袁永桥。被执行人成都能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俊森。夏文、赵永红、李迁、刘文豪、仲建、余晓天、谢礼凯、卢俊佳、袁永桥与成都能创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为成青劳人仲委调字(2017)第00147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成都能创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夏文、赵永红、李迁、刘文豪、仲建、余晓天、谢礼凯、卢俊佳、袁永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61144.00元,执行费3017.1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成都能创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4161.1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浩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程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