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1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21执19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汉族,1993年3月10日出生,农民,住甘肃省临洮县。被执行人:陈某,男,汉族,1989年4月23日出生,农民,住甘肃省成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甘1221民初48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陈某向本院交纳了执行款10000元,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张某转交,法律文书内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17)甘1221民初4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姚克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谭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