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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1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21执19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汉族,1993年3月10日出生,农民,住甘肃省临洮县。被执行人:陈某,男,汉族,1989年4月23日出生,农民,住甘肃省成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甘1221民初48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陈某向本院交纳了执行款10000元,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张某转交,法律文书内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17)甘1221民初4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姚克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谭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