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3执13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王靖权、朱进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靖权,朱进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3执1329号申请执行人:王靖权,男,197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被执行人:朱进连,男,1962年7月7月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申请执行人王靖权与被执行人朱进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303民特81号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朱进连应向申请执行人王靖权偿还货款122700元。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朱进连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权属登记情况,本院另案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朱进连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龙水镇朱宅村(权证号:00548,建筑面积:105.04平方米;土地证号:温集用(1996)第2-16**号,土地面积:53.64平方米)。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已被本院查封,因被执行人的房地产被拆迁,本院已送达扣留裁定书给相关拆迁部门,现等拆迁补偿款到位后本案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2017年10月9日,被执行人朱进连尚欠申请执行人王靖权货款122700元。申请执行人王靖权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已被本院查封,因被执行人的房地产被拆迁,现等拆迁补偿款到位后本案参与分配,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03执132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孙 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徐建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