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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81民初14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潘村秀与被告李先梅、李菊清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村秀,李先梅,李菊清,陈志雄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81民初1419号原告:潘村秀。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劲松。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志豪,湘乡市环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先梅。被告:李菊清。被告:陈志雄(又名陈志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村秀与被告李先梅、李菊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先梅、李菊清、陈志雄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村秀撤回对被告李先梅、李菊清、陈志雄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村秀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左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思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