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4执86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赵花、赵京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花,赵京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24执86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赵花,女,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赵京凤,女,汉族,住平阴县,本院立案执行的赵花申请执行赵京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7)鲁0124民初26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一辆,但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自愿放弃处置,不要求查封。冻结被执行人赵京凤的银行存款(含代发工资),扣划被执行赵京凤银行存款(含代发工资)40623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明确表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标的为本金120000元及利息,已过付申请执行人35923元,未执行标��为本金84077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超审判员 付言波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晓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