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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2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富丰中与巴尔斯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丰中,巴尔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2民初707号原告富丰中,男,汉族,出生于1963年2月15日,内蒙古人。被告巴尔斯,男,蒙古族,出生于1974年4月8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富丰忠与被告巴尔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富丰忠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因原告富丰中没有在规定的期内交纳诉讼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这个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乌仁其木格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谢 志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