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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民初25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童强、庞良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童强,庞良美,周云洪,童友俊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2519号原告: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凤城大道路南供电局对面。法定代表人:鲍学启,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玉,公司顾桥支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斌,公司顾桥支行工作人员。被告:童强,男,1969年5月21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庞良美,女,1967年10月3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周云洪,男,1970年12月23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新集煤矿生活区。被告:童友俊,女,1969年1月5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其斌,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童强、庞良美、周云洪、童友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郑虹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