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8执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刘永华、万安启宏电光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华,万安启宏电光源有限公司,沈阿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8执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永华,女,1960年9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被执行人万安启宏电光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安县工业园二区。组织机构代码:59887685-8.法定代表人:卞瑾,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沈阿妮,女,1953年6月12日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住杭州市下城区,申请执行人刘永华与被执行人沈阿妮、万安启宏电光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828民初5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沈阿妮、万安启宏电光源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永华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沈阿妮、万安启宏电光源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5034元,公告费610元。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沈阿妮、万安启宏电光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万安启宏电光源有限公司的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等候处理,其它未能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沈阿妮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0万元,诉讼费5034元,公告费610元,共计20.5644万元及利息。未执行标的20.5644万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万安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8民初5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小丽审判员 肖泉军审判员 钟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康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