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民初20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胡刚诉张国栋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刚,张国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02民初2084号原告:胡刚,男,汉族,生于1964年2月4日,河北省张家口市人,住本区香格里拉。委托诉讼代理人:柴仲喜,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栋,男,汉族,生于1984年4月10日,河南省焦作市人,无业,住本区金都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平,男,汉族,生于1955年12月18日,河南省焦作市人,系金川集团公司龙首矿退休职工,住址同上。原告胡刚与被告张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胡刚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刚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玉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晓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