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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1民初15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屯信用社与丁朝军、李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屯信用社,丁朝军,李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1民初1536号原告: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屯信用社,住所:个旧市大屯镇大兴路***号。负责人:赵刚,该社主任。被告:丁朝军,男,1978年3月3日生,汉族,住个旧市。被告:李娟,女,1988年3月14日生,汉族,住个旧市。原告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屯信用社与被告丁朝军、李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未按本院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屯信用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任真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肖桂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