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26执23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苑建玲申请执行王永国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苑建玲,王永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23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苑建玲,女,1971年2月2日生。被执行人王永国,男,1969年4月7日生。关于苑建玲申请执行王永国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9月0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永国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135837071947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4.58元,现因被执行人王永国已履行申请执行人苑建玲的申请事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永国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135837071947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4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