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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22民初16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贵阳市南明区洪兴百货商行与普定天天旺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阳市南明区洪兴百货商行,普定天天旺超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22民初1651号原告:贵阳市南明区洪兴百货商行,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玉通路5号沙冲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02MA6E3AKD8A经营者:蔡国明,男,1972年12月7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个体工商户,住贵阳市南明区。被告:普定天天旺超市,住所地:普定县城关镇富强路。经营者:姚安芬,女,1974年12月18日生,汉族,州省普定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普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贵阳市南明区洪兴百货商行与被告普定天天旺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阳市南明区洪兴百货商行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阳市南明区洪兴百货商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阳市南明区洪兴百货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4元,减半收取192元,由原告贵阳市南明区洪兴百货商行承担。审 判 员 周盛雕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任礼兰书 记 员 陈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