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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执恢1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117潘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83执恢117号之二被执行人:潘伟,男,汉族,1982年9月13日生,住泰兴市。关于潘伟受贿罪追缴罚金、违法所得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作出的(2015)泰刑初字第048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潘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罚金限在判决后3个月内缴纳)。责令被执行人潘伟退出受贿所得人民币242200元与侦查机关扣押在案的三星W2014手机、苹果5S手机各一部(暂存本院)及被执行人潘伟亲友代其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暂存泰兴市人民检察院),一并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罚金缴纳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10月10日移送执行,因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裁定终结(2015)泰刑初字第048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2月20日,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2017年3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潘伟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信用评价告知书,在其住处,张贴执行通知,因被执行人现仍然在通州监狱服刑,本院再次通过监狱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经催促,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2017年2月22日、8月15日、9月19日,本院三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经向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发现并于2017年3月14日、3月15日冻结被执行人潘伟名下银行存款帐户2个(均余额不足),并于2017年9月18日、25日分别扣划银行账户存款余额3127元、1875元总计5002元上缴国库;经向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经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2017年8月16日,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勘验,发现被执行人家中长期无人居住。2017年8月21日,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潘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本院现场勘验图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罚金应当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依法冻结的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帐户并划拨账户存款余额5002元上缴国库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仍在监狱服刑,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刑初字第0482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本案将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鹏飞审判员  梅 辉审判员  季江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卢月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