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4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郭某某、翟某某、刘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市分行,郭某某,翟某某,刘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4执4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市分行,住阜阳市人民西路269号,组织机构代码67586740-3。负责人:许俊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郭某某,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翟某某,女,1971年9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某,男,1955年3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9年8月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市分行与郭某某、翟某某、刘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204民初1893号民事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股票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市分行的19034.96元本金及利息未能受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远审判员 贾德军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