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81行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济南盛世中兴盐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济南市盐务局章丘分局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盛世中兴盐业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市盐务局章丘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81行初113号原告济南盛世中兴盐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安宝,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亓翠萍,女,山东济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盐务局章丘分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敬伟,男,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刚,男,济南市盐务局章丘分局法制科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盛世中兴盐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济南市盐务局章丘分局确认行政违法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南盛世中兴盐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费25元,由原告济南盛世中兴盐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史金花审 判 员 巩传江人民陪审员 郭兴长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魏凯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