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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21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业强与洪永乐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业强,洪永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21执399号申请执行人:李业强,男,1991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洪永乐,男,195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业强与被执行人洪永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4000元。执行中依照东至县人民法院(2016)皖1721民初501号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洪永乐名下财产进行查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等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洪永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房产、车辆、互联网银行、有价证券等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洪永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已执行标的0元,剩余执行标的34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李业强可要求被执行人洪永乐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洪永乐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李业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方审判员 周玉雪审判员 叶光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闫法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