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72执恢1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有平与刘海因养殖笼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有平,刘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72执恢108号申请执行人:王有平,地址:辽宁省长海县。委托代理人:王门盛,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宏爱巷,系申请执行人之兄。被执行人:刘海,地址:辽宁省长海县广鹿乡。申请执行人王有平与被执行人刘海因养殖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海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申请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连海事法院(2015)大海调确字第30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岩审判员 张沈审判员 尤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苏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