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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7执4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李洪成申请执行巴德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成,巴德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4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洪成,女,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执行人:巴德木,女,1963年5月12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447号李洪成申请执行巴德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27民初47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巴德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4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多起执行案件,并已依法冻结了本案第三人苏道在新巴尔虎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阿拉坦额莫勒信用社开户的禁牧补贴款账户,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款40000元将从该禁牧补贴款账户中扣留,直至履行完毕为止,申请执行人李洪成同意该履行计划。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扎 拉 嘎 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