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29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王加申与梁贺、姜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加申,梁贺,姜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2918号原告:王加申,男,蒙古族,1983年1月26日生,个体,现住松原市宁江区电大家属楼。被告:梁贺,女,汉族,35岁,个体,现住前郭县白依拉嘎乡前营子村。被告:姜雪,男,汉族,36岁,个体,现住前郭县白依拉嘎乡前营子村。原告王加申诉被告梁贺、姜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王加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欠款7571元。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自2015年5月起被告在原告处赊购啤酒,共欠款7571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7571元。本院认为,本院不能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进行送达,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导致本案事实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加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莉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吕金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