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民初48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与卢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卢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4854号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营业场所:襄阳市襄州区春园东路特1号天润未来城。负责人:张宗福,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舒露、邓鹏,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丹,女,1984年8月20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与被告卢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卢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翟勇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