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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4民初33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坤文与宋荣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坤文,宋荣欣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4民初3328号原告:李坤文,男,195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泉城,安丘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荣欣,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安丘市凌河镇柳沟店子村人,现下落不明。原告李坤文与被告宋荣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坤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泉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荣欣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坤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宋荣欣偿还欠款250000元及违约金。事实和理由:2011年,李坤文为宋荣欣在安丘市新安街道三教堂村云湖家园工地干钢筋活,宋荣欣承诺用房屋抵顶工程款,但未履行。2016年1月1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宋荣欣承诺于2016年4月5日前还清欠款250000元,否则每日承担100元违约金。后宋荣欣未按协议履行。宋荣欣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李坤文曾于2011年为宋荣欣承建的建筑工地提供钢筋施工劳务,期间,宋荣欣未按约定付清工程款。2016年1月1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主要内容有:宋荣欣欠李坤文现金及利息250000元,于2016年4月5日前还清;如果未按上述约定履行,则按每天100元承担逾期还款违约金。上述协议签订后,宋荣欣未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双方形成纠纷。庭审中,李坤文明确表示要求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天100元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认为,李坤文提交的还款协议足以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因双方签订还款协议后,宋荣欣未按协议履行,故李坤文起诉要求宋荣欣偿还欠款本金250000元并按每天100元自2016年4月6日起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不超出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宋荣欣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等诉讼权利,并不影响本院对证据的分析认定和对案件的审理。综上,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荣欣偿还原告李坤文欠款25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天100元计算;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5650元,均由被告宋荣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明国人民陪审员  李连云人民陪审员  高建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郭晓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