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602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代云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602刑初108号公诉机关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代云,男,出生于1960年12月16日,汉族,出生地辽宁省本溪市,小学文化,无职业。2017年3月2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15日被取保候审。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检察院以丹元检公诉刑诉[2017]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云犯抢劫罪,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征中、乔馨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代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日上午,被告人代云在丹东市元宝区山上街xxx号楼楼下,看到曾产生矛盾的前女友被害人杜某甲,后跟随杜某甲进其家中。在杜某甲的家中,代云与杜某甲发生撕打,后见杜某甲带有黄金手链,遂用手掰杜某甲的左手,将杜某甲左手佩戴的黄金手链拽断后逃离现场。经丹东市公安医院诊断,杜某甲右面部挫伤,左手软组织伤。当日12时30分许,代云主动找杜某甲赔礼道歉,并将手链归还杜某甲。在得知杜某甲报警后,代云与杜某甲一同赶到公安机关。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提供了被告人代云的供述,被害人杜某甲的陈述,证人聂某某、杜某乙、杜某、侯某某的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照片,验伤诊断书,欠条,谅解书,房屋居住信息,通话记录,户籍材料,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代云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云辩称,我与被害人杜某甲是男女朋友关系,拿她手链不构成抢劫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日10时许,被告人代云在丹东市元宝区山上街xxx号楼楼下,看见前女友被害人杜某甲,便尾随杜某甲进入其家中。在杜某甲家中,代云与杜某甲因话不投机发生撕打,后见杜某甲左手腕上佩戴黄金手链,遂用手掰杜某甲的左手,将杜某甲的黄金手链拽断后放入上衣兜内逃离现场,杜某甲随即报警。经丹东市公安医院诊断,杜某甲右面部挫伤,左手软组织伤。当日下午,代云主动找杜某甲赔礼道歉,并将黄金手链归还杜某甲。代云在得知杜某甲报警后,便与杜某甲一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丹东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黄金��链价值人民币三千四百五十三元。案发后,杜某甲对代云的行为表示了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代云的供述,我与杜某甲系情人关系,我俩在元宝区八道沟一面街租房子居住3、4年,我给她花了好多钱,最近她不理我了,我就想找她问问原因。2017年3月1日11时许,我从家里出来时看见杜某甲回家,于是我就跟着她上楼,想问她为什么不理我。我跟她上到2、3楼,杜某甲骂我,让我别跟着她,我没听她的,一直跟她到了7楼,杜某甲开门进屋,我也跟了进去。在她家里,我问她为什么不理我,我俩就吵了起来并发生厮打。在厮打的过程中,我把杜某甲的黄金手链拽断了掉在了地上,我便将手链捡了起来放在衣兜里,转身就走了。2、被害人杜某甲的陈述,2017年3月1日10时许,我回家走到3楼的时候,代云从楼下追上来,抓住我的衣领就把我往楼上推。到了7楼我家门口,我把房门打开了,代云就抓住我的衣服把我往屋里推。进入我家里后,代云把房门关上,趁我脱鞋时向我的右脸扇了个耳光。我被打了,就往卧室里跑,代云追进来又打了我一个耳光,左手掐我脖子,右拳打我,我和他厮打起来。在厮打的过程中,代云伸手要抢我的黄金项链,但是没抢到,又去抢我左手上的黄金手链,我去阻拦他,他就掰我的手,把我的左手大拇指掰肿了,手链也被他拽断了,当时手链断成两截,没有掉在地上,代云直接将断成两截的手链握在手里,放在了他的上衣兜里就跑了。然后我给代云打了两次电话,让他把手链还给我,否则我报警,第一次他挂了,第二次他威胁我说要是我报警他就让我们全家不得好,所以我就报警了。当天下午1时许,我接到我母亲的电话,得知代云找到我母亲,向我道歉,并把手链交给了我小叔,我说我已经报警了,让他与我一起到派出所把事情说清楚,他就与我一起到了派出所。我和代云以前是邻居,一起打过麻将,后来他经常骚扰我,我就不搭理他,还把他电话拉黑了。3、证人聂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1日9时许,代云让我骑摩托带他到九道北府小区他母亲家里去。我把他送到那里,他就上楼了,我在楼下等他。过了30分钟左右,代云下楼出来了,我去骑摩托车,等我骑车回来,代云已经走了,我给他打电话他也不接。后来我就去绸二新区一个麻将馆找到了代云,他说他在楼里看到杜某甲,他把杜某甲打了,还抢了杜某甲的金手链,我劝他去自首,他说让我带他去杜某甲的母亲侯某某那里先去道歉。4、证人杜某乙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1日11时许,我姐杜某甲给我打电话说代云刚刚跑到她家里,把她打了还抢走了她的黄金手链,并且说如果她要报警,代云就要报复我们全家,问我这个事怎么办,我说那你还不去报警,杜某甲就给我爸杜某打电话,我爸就到派出所了。待我到派出所时,杜某甲就拿着派出所给开的验伤报告,我就开着车拉着杜某甲和杜某先回我家了。在家的时候,杜某甲的母亲侯某某就给杜某甲打了个电话,说代云现在在她家,希望杜某甲能原谅代云,之后就问杜某甲在哪,我当时就接过电话说在我家。之后他们直接就打车来到我家,到我家之后,代云就上来道歉,请杜某甲原谅他,接着还把杜某甲的黄金手链给拿出来了,让杜某甲看看少没少。而后代云又一直道歉,说他就是���时冲动,把手链抢走了,现在特别后悔,并且还说要给杜某甲补偿三千元,我说你光说不行,你得写个字据,于是代云就写了一个欠据给我,接着我就说我们必须去一趟派出所,因为派出所已经立案了,必须去处理掉,随后我就拉着代云和杜某甲来到了派出所。5、证人杜某的证言,证实的内容与证人杜某乙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6、证人侯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1日12时30分,我正在家休息,突然代云就带了一个60岁左右的男子来到我家,一进屋就跪下了,说上午看到杜某甲了,而且还把杜某甲打了,我给杜某甲打电话,问她在哪,杜某甲说在小婶家,说她没受什么伤。我和代云还有那个男子一起打车去了杜某甲小婶家里,代云向我们道歉,后来从怀里拿出来了一个用白纸包的黄金手链,我当时就明白了,代云不但给我女儿打了,还抢走了手链。7、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黄金手链价值人民币三千四百五十三元。8、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证实涉案黄金手链被公安机关扣押后已返还给被害人杜某甲。9、照片,证实被告人代云指认作案地点及其抢劫黄金手链的情况。10、验伤诊断书,证实被害人杜某甲的伤情。11、欠条,证实被告人代云抢走了被害人杜某甲黄金手链后欲自愿赔偿杜某甲经济损失三千元。12、谅解书,证实被害人杜某甲对被告人代云的行为表示谅解。13、房屋��住信息,证实2013年8月和2014年7月,被告人代云与被害人杜某甲的居住信息均为同一住址,即丹东市元宝区临山路xx-xx号。14、通话记录,证实案发当日被告人代云与被害人杜某甲的通话情况。15、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代云的身份情况。16、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证实2017年3月1日,被告人代云得知被害人杜某甲报警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对于被告人代云提出其与被害人杜某甲系男女朋友关系,拿走其手链不构成抢劫罪的辩解,经审查,代云与杜某甲系男女朋友关系,并不是夫妻关系,不存在共同财产。其未经允许采用暴力方法将杜某甲黄金手链抢走,其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故代云的辩解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代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代云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鉴于代云案发后已将黄金手链归还杜某甲,并得到谅解,本院决定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代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述和人民陪审员  肇露露人民陪审员  宋 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