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2民初53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余化伟与肖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化伟,肖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5363号原告:余化伟,男,198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被告:肖蓉,女,成年,住贵州省仁怀市。原告余化伟诉被告肖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余化伟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化伟自愿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化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余化伟负担。审判员 蓝 天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群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