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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30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左安生与段桂林、吴金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安生,段桂林,吴金风,段新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30民初969号原告:左安生,男,195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户籍地址永新县,被告:段桂林,男,194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户籍地址永新县,被告:吴金风,女,1945年8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户籍地址永新县,被告:段新平,又名段生平,男,1967年4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永新县,原告左安生与被告段桂林、吴金风、段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左安生于2017年9月2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友好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安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左安生负担。审 判 长  彭金德审 判 员  肖 镇人民陪审员  陈忠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