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30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左安生与段桂林、吴金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安生,段桂林,吴金风,段新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30民初969号原告:左安生,男,195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户籍地址永新县,被告:段桂林,男,194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户籍地址永新县,被告:吴金风,女,1945年8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户籍地址永新县,被告:段新平,又名段生平,男,1967年4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永新县,原告左安生与被告段桂林、吴金风、段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左安生于2017年9月2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友好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安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左安生负担。审 判 长 彭金德审 判 员 肖 镇人民陪审员 陈忠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