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2民初27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支行与张国强、肖利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支行,张国强,肖利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2民初2759号之一原告: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支行,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长城乡潭邵路18号。负责人:陈娟,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平,女,该支行工作人员。被告:张国强,男,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东平福星西路**号*栋**号,公民身份证号码为4303041973********。被告:肖利熙,女,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东平东泗路***号*栋*号,公民身份证号码为4303041979********。原告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支行与被告张国强、肖利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原告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支行以被告张国强、肖利熙已清偿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支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暨立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朱 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