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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民初30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关于王朝军与刘轩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朝军,刘轩铭,张筱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3031号原告:王朝军,男,195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晓华,湖南德有常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轩铭,男,1959年9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常德市。被告:张筱梓,女,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身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王朝军与刘轩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王朝军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追加张筱梓为本案被告。王朝军主要诉讼请求:判令刘轩铭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4.8万元(利息已计至2017年8月23日,且按月息2%标准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另申请追加张筱梓为本案被告,对前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受理本案后,王朝军不能提供刘轩铭、张筱梓的准确送达地址,故本院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且王朝军也没有向本院提交刘轩铭、张筱梓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的证明,来证实刘轩铭、张筱梓现已下落不明,致使本院亦无法以刊登公告的方式向刘轩铭、张筱梓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提起诉讼,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王朝军不能提供刘轩铭、张筱梓的准确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朝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肖睿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