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民初152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张淑兰与刘春茂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兰,刘春茂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民初15233号原告:张淑兰,女,1941年7月1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呼国荣(系原告张淑兰之女),1965年4年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刘春茂,男,60岁,职业不详,住北京市大兴区。原告张淑兰与被告刘春茂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原告张淑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淑兰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宋杨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