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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03执11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张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203执11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某,男,住包头市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李某某,男,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张某某,女,住包头市昆都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7)内0203民初122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张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已达成和解,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全部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7)内0203民初12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周世亮审判员 裴向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 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