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2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韩东与郑洪森、盛晨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东,郑洪森,盛晨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2017)黑0702执104号申请执行人韩东,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所地伊春市伊春区。被执行人郑洪森,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伊春区。被执行人盛晨阳,男,1980年6月5日出生,汉族,系现住伊春区傲城小区5号楼3单元201室。申请执行人韩东与被执行人郑洪森、盛晨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韩东依据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伊民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执行人韩东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郑洪森、盛晨阳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伊民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文忠审 判 员 周德才代理审判员 王文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邓小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