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执5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傅红梅、郭忠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红梅,郭忠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538号申请执行人:傅红梅,女,1960年3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被执行人:郭忠玉,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申请执行人傅红梅与被执行人郭忠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121民初2260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饶县人民法院(2017)赣1121执5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志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江雨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