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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121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白俊芳与被告赵亮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俊芳,赵亮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12178号原告:白俊芳。委托代理人:汪文渊,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小娟,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赵亮。委托代理人:阎运良。原告白俊芳与被告赵亮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俊芳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50元,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林 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珍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