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2民初19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周静与舒天会、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静,舒天会,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2民初1995号原告周静,女,汉族,1964年10月29日生。委托代理人周梦雪,女,汉族,1995年2月14日生,系周静侄女。委托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代收、代领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舒天会,男,汉族,1967年11月26日生。被告XX,女,汉族,1971年12月20日生,系舒天会之妻。原告周静诉被告舒天会、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周静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静提出对被告XX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静撤回对被告XX起诉。审判员 袁水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龙雅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