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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2民初19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周静与舒天会、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静,舒天会,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2民初1995号原告周静,女,汉族,1964年10月29日生。委托代理人周梦雪,女,汉族,1995年2月14日生,系周静侄女。委托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代收、代领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舒天会,男,汉族,1967年11月26日生。被告XX,女,汉族,1971年12月20日生,系舒天会之妻。原告周静诉被告舒天会、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周静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静提出对被告XX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静撤回对被告XX起诉。审判员  袁水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龙雅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