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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民初029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兴海与常明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兴海,常明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02970号原告:陈兴海,男,汉族,1951年8月9日出生,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常明双,男,汉族,1962年11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兴海诉被告常明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兴海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兴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兴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2.5元,由陈兴海负担。助理审判员  王若思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梁中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