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6民初36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结义与谢旭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结义,谢旭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126民初3640号原告张结义,男,1980年1月19日生,汉族,现住宾阳县,被告谢旭涛,男,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原住宾阳县,现住宾阳县,原告张结义与被告谢旭涛退伙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华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结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旭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结义诉称:2016年5月24日,原告张结义将宾阳县龙腾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给被告谢旭涛,转让金被告谢旭涛尚欠30000元未付,被告于是写了一张“欠条”交原告收执,并约定期限付清。但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但被告总以种种理由拖欠不还。为此特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欠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4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还清)。原告为证明其上述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被告谢旭涛于2016年5月24日写的“欠条”一张,用以证明被告谢旭涛至2016年5月24日止尚欠原告张结义转让金30000元的事实。被告谢旭涛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本案调查的重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30000元欠款及利息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证据的分析与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谢旭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有被告的签名手印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张结义与被告谢旭涛等人合伙开办宾阳县龙腾广告装饰有限公司。2016年5月24日,原告张结义以转让金30000元的价格将己有的股份转让给被告谢旭涛,被告谢旭涛因没有现款给付,于是出具一张“欠原告30000元的欠条”给原告,约定分期付款定于2016年12月30日付清。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不归还,原告遂向本院起诉,提出了上述诉讼请求。诉讼中原告主张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次日即2017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谢旭涛尚欠原告张结义转让金30000元未付,有被告谢旭涛出具的“欠条”为凭,被告谢旭涛应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欠款30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欠款利息,因“欠条”未约定有借款期间利息与逾期利息,原告主张按年利率6%计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旭涛应付给原告张结义欠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谢旭涛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郑华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陆 欣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