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103民特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万永红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万永红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03民特26号申请人:万永红,女,195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申请人万永红申请宣告魏庆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万永红称,被申请人魏庆于1991年5月18日下午在滕王阁游泳后失踪,至今没有消息,所以申请儿子魏庆死亡。经查:魏庆,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区桃苑住宅一区39栋3单元502室,身份证号码:。申请人万永红与被申请人魏庆系母子关系。1991年5月18日,被申请人魏庆在本市滕王阁附近水域游泳时失踪,至今下落不明。期间,申请人万永红于2012年8月17日向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桃源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受理后,对万永红夫妇采集DNA血样,录入公安部打拐DNA库比对,仍无结果。2016年9月28日,本院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寻人公告,公告期为一年,现公告期届满,魏庆仍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申请人提供的报案笔录、桃源派出所、桃源街道香江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魏庆自1991年5月18日开始下落不明,本院发出寻人公告后,至今已满一年,魏庆仍下落不明,故魏庆死亡的事实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魏庆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长权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菊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