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4执7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唐明与胡安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明,胡安华,XX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4执777号申请执行人:唐明,男,43岁,汉族,住大竹县。被执行人:胡安华,男,60岁,汉族,住大竹县。被执行人:XX山,女,59岁,汉族,住大竹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竹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15)大竹民初字第1938号判决书,于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128000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2860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判决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XX山在大竹县竹阳镇竹海东段华联名苑有住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XX山所有的位于大竹县竹阳镇竹海东段的住房。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用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道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