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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02执9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郭秀芳与贾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秀芳,贾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02执971号申请执行人郭秀芳,女,汉族,生于1964年7月10日,陕西西安市人,现住固原市六盘山隧道家属院*******室。被执行人贾杨,男,汉族,生于1987年12月7日,宁夏固原市人,居民,住本市清河北路***号。郭秀芳与贾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的(2016)宁0402民初14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郭秀芳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本金130000元,诉讼费3500元,执行费1850元,以上标的均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贾杨长年在外不在家中居住,而且本案所提供被执行人贾杨的住所地早已拆迁,具体住址无法查明。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贾杨的银行、车管、证券及房产等信息,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亦将被执行人贾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金龙审 判 员  毛建军代理审判员  李 广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屈效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