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02执9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郭秀芳与贾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秀芳,贾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02执971号申请执行人郭秀芳,女,汉族,生于1964年7月10日,陕西西安市人,现住固原市六盘山隧道家属院*******室。被执行人贾杨,男,汉族,生于1987年12月7日,宁夏固原市人,居民,住本市清河北路***号。郭秀芳与贾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的(2016)宁0402民初14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郭秀芳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本金130000元,诉讼费3500元,执行费1850元,以上标的均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贾杨长年在外不在家中居住,而且本案所提供被执行人贾杨的住所地早已拆迁,具体住址无法查明。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贾杨的银行、车管、证券及房产等信息,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亦将被执行人贾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金龙审 判 员 毛建军代理审判员 李 广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屈效兴 关注公众号“”